惠州某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超声波设备”进行质量分析,超声波质量鉴定分析目的如下:
(1)对涉案“超声振子”是否能在涉案“超声波发生器”的驱动下连续稳定驱动焊接头产生高频振动完成一次性口罩的焊接,且焊接质量满足一次性口罩的相关质量要求进行分析;
(2)对涉案“超声波设备”是否符合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分析;
(3)对涉案“超声波设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标识的要求进行分析。
分析专家组对涉案“超声波设备”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勘验情况和测试数据进行了讨论和综合技术分析,给出以下超声波质量鉴定分析意见:
(1)涉案“超声振子”无法在涉案“超声波发生器”的驱动下连续稳定驱动焊接头产生高频振动完成一次性口罩的焊接,且口罩焊接质量不满足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要求;
(2)涉案“超声波设备”不符合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3)涉案“超声波设备”的标识不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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