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石英砂”是否混入煤灰、其他沙、粉等杂质,如混入杂质对其是否可以通过清理、清洗去除等问题进行石英砂质量鉴定分析。
原告于2020年5月日与被告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石英砂”的堆存、港口作业且承担质量、数量保管的责任。同年10月,原告通知被告发货,但遭被告拒绝并扣留部分“石英砂”。原告检查扣留在被告存储地的石英砂时发现,涉案“石英砂”混入杂质且不符合进港前的标准。原告认为是被告存储不当导致扣留的石英砂质量出现问题,而被告认为石英砂混入的杂质可以清洗去除且不影响其原本质量。 为了查明事实,原告提出对涉案“石英砂”是否混入煤灰、其它砂、粉等杂质,其混入的杂质可否经过清洗去除达到进港前的标准进行石英砂质量鉴定分析。
分析专家组对涉案“石英砂”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勘验情况和测试数据进行了讨论及综合技术分析,给出以下石英砂质量鉴定分析意见:
1)从水处理滤料的使用要求来看,涉案“石英砂”混入了杂质。
2)涉案“石英砂”中的杂质可通过水洗、过筛的方法进行有效清理、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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