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某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SJ-65型熔喷布设备”进行质量分析,分析目的如下:
(1)对涉案“SJ-65型熔喷布设备”生产的熔喷布的过滤效率是否达到95%及以上进行分析;
(2)对涉案“SJ-65型熔喷布设备”的配置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分析。
分析专家组对涉案“熔喷布设备”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勘验情况和测试数据进行了讨论和综合技术分析,作出以下分析意见:
(1)两套涉案“熔喷布设备”所生产熔喷布的过滤效率远小于95%;
(2)涉案“熔喷布设备”的“电机、加热管增加保护装置”、“收卷计米器”、“主机和护板颜色”、简易料斗与《设备销售合同》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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