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我司对两台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质量鉴定,鉴定分析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中的验收约定进行鉴定,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对不符合的原因进行质量鉴定。
1、《产品订货合同》
2、《精度检查表》
3、毛坯零件图
4、成品零件图
5、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1、对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进行现场勘验、分析;
2、鉴定专家组现场对涉案的“双主轴数控机床”进行多项目的测试;
3、根据最终的现场勘验及测试情况,结合收集的相关案件资料、信息,对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质量鉴定事项进行分析、判定,给出鉴定意见。
“双主轴数控机床”质量鉴定结果如下:
1、两台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的外观检验、机械本体标准规格验收、无负荷24小时运转均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约定;
2、两台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的技术资料仅有操作说明书、设备装箱清单、机床精度检查表共3项资料,不符合约定;
3、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在更换“夹紧装置”后可正常工作,加工的零件部分精度不符合约定,主要原因为涉案设备现有的加工工艺方案不能满足零件制造要求;
4、在现有工艺方案下,涉案“双主轴数控机床”未能生产出合格的零件,不宜判定“加工节拍”时间,但主轴、副主轴完成工序时间均为40秒,而连续完成两个成品件的时间间隔为1分1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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