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预评价政策要求及评价报告办理流程


放射卫生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
放射防护预评价政策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防护预评价范围
中科检测可以承担放射诊疗设备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如CT、CR、DR、全景机、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和牙科机等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办理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委托书等。此外,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区卫生健康委进行资料审核。对于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需要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级或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审核:提交材料后,相关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将进入下一阶段。
现场查看验收:审核通过后,相关专业人员将到现场进行查看验收,确保实际建设情况与预评价报告相符。
获得批准:通过审核和现场验收后,将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核,再交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出具批准文件。
整个办理流程大约需要1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人员现场查看验收。办理结果可以通过窗口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
放射防护预评价意义
放射卫生预评价是预测、评估放射性危害种类及强度(浓度),预测、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强度及其可能对工作人员或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或者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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