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鉴别标准依据及流程

618次 2024.08.12

    危废鉴别处理关乎国民健康与生态安全,我国对危废领域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高,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危废行业的规范发展。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如果未经适当处理和处置,‌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固体废物鉴别是非常必要的。‌


    固体废物介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企业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


    国家对于固体废物的法律认定


    除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定义外,国家还出台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通过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一系列严格的判断程序,明确某样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特别是针对有些企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副产品,副产品不满足产品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也没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属于负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副产品的属性仍认定为固体废物,不能以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固体废物鉴别流程


    中国危险废物鉴别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鉴别程序如下: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在名录之列,确定为危险废物;不需要检修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的,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