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服务的质量,更是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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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 验收介绍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履约 验收内容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是否及时;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与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采购结果一致;履约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及时组织履约验收;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等。

二是采购单位是否按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组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履约验收工作;是否对每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进行逐条验收。

政府采购履约 验收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政府采购履约 验收程序

1、简易验收程序。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实施简易程序验收;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对30万元以上确需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 对属于按简易程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内控制度规定,指定二至三名相关使用人员或专业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即进行验收。

2、一般验收程序。

对按一般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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