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范围是什么?

757次 2021.07.10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厂、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规定,以对“产品”下定义的方式,规定了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范围。包括: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产品”一词,从广义上说,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也包括手工业、加工工业的各种产品。从法律上说,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产品,应当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籽棉、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然,这些未经加工、制作的初级产品,也有分等、分级的质量标准问题,订立这类产品的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当按照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履约义务,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错,也可能使这类初级产品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例如,用明知是含有某种有害物质的饲料喂鱼,导致鱼体内残留这种有害物质,养殖人将鱼出售后,使食用这种鱼的人健康受到损害,养殖人应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对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2.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非用于销售的产品,即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也不对其制作者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3.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各种土木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一般加工、制作的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各国产品责任法也都规定,不适用建筑物等不动产。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定义的“产品”范围内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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